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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化师范学院办公室收文和发文办理规定

【来源:通化师范学院党委(校长)办公室 | 发布日期:2020-07-15 】

通化师范学院办公室收文和发文办理规定

 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公室收文和发文办理工作,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收文办理是指学校办公室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。发文办理是指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党委、行政或以本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。

第三条  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:

(一)签收。在接收办公室外部来文时,应当严格履行签收手续。

(二)登记。签收外部来文后,应当及时进行登记,对收文编号、收文时间、发文单位、来文字号、来文标题等进行详细登记。

(三)拟办。公文经初审后,由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,确定文件分送范围。

(四)批办。根据拟办意见,将文件送达有关校领导或部门提出办理意见。

(五)承办。根据批示或批办意见,承办或送有关部门承办具体事项。

(六)传阅。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。

(七)催办。送交承办部门办理的事项,办公室负责催办,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,重要公文重点催办,一般公文定期催办。

(八)答复。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,并根据需要告知其他相关单位。

第四条 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:

(一)起草。因工作确有必要行文时,根据行文目的、办公室职能及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公文文种及发文类型后,拟制公文。综合性文稿,如学校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,领导讲话稿等,由校办拟稿;其余属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稿,由职能部门拟稿;牵涉到几个职能部门的文稿,由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拟稿。 

(二)审核。所有公文稿件拟好后,由拟稿人填妥“通化师范学院发文稿纸”,经拟稿部门和拟稿人核稿后签名。

公文文稿送校领导签发之前,须送校办审核,未经校办审核的文稿,职能部门不能直接送校领导签发。送校办审核的文稿,由校办副主任在核稿栏填写审核意见。经校办审核不合行文要求或规范的文稿,退回拟稿部门重拟;经校办审核通过的文稿,由拟稿部门送分管校领导签发。        

(三)签发。学校公文必须经校领导审批签发。一般性文件由分管校领导签发;重要公文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。        

(四)复核。公文经有关负责人签发后,应当进行复核,重点核对审批、签发手续是否完备,附件材料是否齐全,格式是否统一、规范等。

(五)编号。由学校办公室按党发文和院发文对文件分别进行统一编号,并用专用公文纸打印。
       (六)编制。公文经复核、编号后,以领导签发时的定稿为依据,进行编制并校对无误后方可印发。无签发意见的公文一律不得印发。

(七)用印。向上级部门报送的请示、报告,对内带全局性的重要事项的文件,对外办理重要事项的公文,以“中共通化师范学院委员会”文件发文,盖“中共通化师范学院委员会”印章;以“通化师范学院”文件发文,盖“通化师范学院”印章。

第五条  各职能部门处理学校内部日常工作的公文,以各职能部门名义内部发文,按规定自行编号,白头打印,盖各职能部门印章。学校对日常性文件,如会议通知,工作安排等,由学校办公室发文,盖校办公章。  

第六条  文件的拟稿和签字一律用黑色或蓝色墨迹的钢笔(或签字笔)书写,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。 

第七条  撰拟的文稿应文种正确,语言通顺,表达准确,层次分明,逻辑严密,文稿交校办审核时,须一并提交电子文档。 

第八条  “中共通化师范学院委员会”和“通化师范学院”名义印发的公文,由校办负责校对、印制、装订、用印、分发,原稿 (含附件)和一份打印件留校办存档。发文时要做好登记工作。 

第九条  按照“当日发布当日下载”的原则,由专人负责接收和处理通化师范学院文件通知系统发布的有关文件,做到每日上班后、下班前上网查收文件不得少于三次,确保网上收文办理及时、无遗漏。

第十条  本规定自2014年6月24日起实施。

通化师范学院办公室收文和发文办理规定.doc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