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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通化师范学院校级领导分工联系单位制度

【来源:通化师范学院党委(校长)办公室 | 发布日期:2020-07-15 】

通化师范学院校级领导分工联系单位制度

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,切实加强校领导班子建设,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,发挥班子整体合力,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彼此团结协作,相互支持,密切配合,齐心协力推动学校事业发展。

第三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,应当严格遵照党政一把手“三个不直接分管”等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,紧密结合工作性质和班子成员结构,由常务副校长提出初步意见,经党委会研究确定。校领导班子成员在确定工作分工的基础上,每人负责联系3—4个基层单位。

第四条 校领导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,做到不失职、不越权。对某项具体工作一时难以确定分管领导的,有关的校领导应当共同协商确定,或者提交党委书记指定分管领导。

第五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主要内容:

(一)校领导根据党委会确定的工作分工,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承担领导职责,并向党委书记负责。

(二)校领导对各自分管权限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,有权独立作出决策并抓好工作落实,决策结果及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、校长或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汇报。分管工作中的重大、复杂事项,应视情况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决策,党委书记、校长或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可责成一名或多名校领导抓好该项工作的落实。

(三)校领导负责对分管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审核把关,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。

(四)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,主动到分管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,听取意见,调查研究,解决问题,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。

第六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的主要内容:

(一)校领导每人每学期至少要深入所联系的单位2次,与联系单位的处级领导进行1次谈话,举办1次学生代表座谈会。 

(二)校领导要通过调研、走访、座谈、听课、参加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,加强与基层的联系,密切与基层的沟通与联络。

(三)对所联系学院提出的问题或困难,以及在调研、走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校领导根据相关规定和原则能给予答复或解决的,应尽快予以答复或解决;如遇重大问题,校领导可协调落实或提交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解决。

(四)校领导联系单位实行轮换制,每学年调换一次联系单位,以便校领导更全面、准确地了解各学院的情况。

(五)联系单位的校领导不代替基层班子决策和处理具体事务,不事事过问联系单位具体工作,不干预联系单位日常工作安排,积极支持联系单位党政班子行使职权,大胆工作,提高办事效率。

第七条 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24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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